11330700778260188A/2023-00488
体育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
通知
金华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体育局
金体产〔2023〕49号
2023-12-05
主动公开
ZJGC33-2023-0001
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体育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体育局
2023年11月30日
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快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体育强省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7号)、《金华市体育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发改规划〔202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含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产业项目发展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金华市发展前景较好的优秀体育企业、机构、组织和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引导、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奖励的扶持方式。
二、资金适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申报对象须为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的从事体育产业项目活动、经营、服务的组织机构。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扶持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和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1.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
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实行入库管理,重点入库方向为:
(1)竞赛表演项目。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品牌赛事,重点培育以“水上运动、航空运动、山地户外运动”等为主的赛事活动。使用财政资金的赛事项目不在入库之列。
(2)运动休闲项目。重点培育打造运动休闲综合体和以运动休闲项目为核心内容的基地和旅游景区,重点扶持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汽车摩托车、露营等运动休闲项目的经营。
(3)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项目。重点扶持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社会资本投资的体育场馆(含利用闲置设施改扩建的体育健身场所)的建设运营,智慧体育场馆的建设运营、特色体育培训和健身服务综合体经营项目。
(4)产业创新项目。重点扶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体育产业项目和数字化、智能化体育器材装备的研发制造,创新体育销售连锁经营模式和具有集聚效应的体育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交易平台,以及在全市具有影响力的体育产业展会活动等项目。
2.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创建及对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配套奖励。
(1)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创建:主要包括“体育+”特色村(居)建设及提升工程、市级体育产业(运动休闲)示范基地创建。
(2)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配套激励:对获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区域、单位或项目,列入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的单位,获评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或中国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的单位或项目,获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级运动休闲乡镇以及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区域、单位或项目给予奖励。
3.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
根据《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加快推进“环浙步道”建设工作的通知》,对环浙步道—浙中环线主线和经审核纳入规划的区域步道网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和配套奖励。
三、资金扶持标准
除品牌赛事外,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和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只可申请一次资金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获不同荣誉的,从高奖励一次。
(一)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资金奖励分A、B、C、D四个档次,各档次最高奖励标准分别为:A档次50万元,B档次30万元,C档次20万元,D档次10万元。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在各档次最高奖励标准以内给予奖励。申报入库项目的投资总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项目审计报告出具的金额为准,奖励档次按规定评审程序确定。
(二)体育产业示范项目资金奖励标准:
1.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1)“体育+”特色村(居)建设。对获得“体育+”特色村(居)培育名单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体育+”特色村(居)培育单位完成“体育+”特色村(居)提升工程建设,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给予25万元的奖励。
(2)体育产业(运动休闲)基地建设。对获得体育产业(运动休闲)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1)对获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对列入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的单位予以2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或中国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的项目单位,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
(2)对获评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省级运动休闲乡镇的单位,分别予以15万元奖励。
(3)对获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予以5万元奖励。
(三)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
1.建设补助:对列入浙中环线步道规划和区域步道网规划中的路段建设,按照武义县和磐安县6000元/公里,其他县(市、区)4000元/公里的标准进行补助。
2.配套奖励:根据建设进度、质量情况及赛事活动组织情况,对县(市、区)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情况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经市体育局党组审议,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四、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1.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至6月底进行,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项目申报书,并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申报项目需符合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文件要求及条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申报表、项目概况、项目投入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相关权属材料、验收资料等等;
(2)申报单位概况、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资信评级报告;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完结专项审计报告(包含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其他相关材料。
2.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单位通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3.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步道规划,向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申报年度建设任务数。市体育局根据各县(市、区)申报任务数拟定每年建设任务。
(二)项目评审
1.市体育局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组织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对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的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申报项目的投资金额、规模、效益、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综合因素进行评审并确定奖励档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生效后,对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进行入库,对市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进行命名。
2.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由国家、省级有关单位组织开展评审、公示等工作。
3.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项目由市体育局组织第三方根据省体育局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三)资金拨付
1.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对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项目按照确定档次、对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命名项目按照奖励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体育局党组审定报批后,纳入次年预算。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30日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提出上一年项目资金奖励申请,提交《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配套激励,依据国家或省级有关单位认定文件,由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根据奖励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体育局党组审定报批后,原则上纳入次年预算,由项目单位在次年3月30日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提出上一年项目资金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
(2)示范认定文件;
(3)项目单位体育产业发展情况。
3.环浙步道—浙中环线建设项目经市体育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后,由市体育局法规产业处按照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市体育局党组审定报批后,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到具体实施的县(市、区)。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体育局应在网站上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申报资料失实造假,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并被有关部门查实等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二)市体育局应建立体育产业资金管理档案库,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最大绩效。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体育产业资金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该项目所属县(市、区)下一年度全部项目申报资格,相关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应于资金到位后半年内出具资金使用明细,市体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附则
本办法由金华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体〔2020〕20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金华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体产〔2023〕49号.pdf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