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 名称 |
经办依据 |
原经办所需材料 |
梳理后经办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是否实现跑零次 |
办理层级及省局对口指导处室 |
进一步精简、规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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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材料 来源 |
材料明细 |
材料 来源 |
办理方式及材料 信息获取方式说明 |
优化前 |
优化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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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许可-00454-000) |
2.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许可-00454-001)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交 |
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原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交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统一审批平台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
20工作日 |
15工作日 |
否 |
办理层级:县(市、区)体育部门办理;
省局对口指导处室:群众体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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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身气功站点注册登记表原件2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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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交)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提交);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交 |
2.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提交)或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提交);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外部共享:身份证复印件由省公安厅提供共享;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提供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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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站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提交 |
3.站点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外部共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省公安厅提供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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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活动场地证件或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提交 |
4.活动场地证件或租用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提交 |
网上办理: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统一审批平台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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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指导项目:健身气功)复印件1份。 |
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提交 |
5.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指导项目:健身气功)复印件1份。 |
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
内部共享:通过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并核对。(暂未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