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水上救生员冒名顶替的;(二)救生设备未按规定配备齐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采取预警临时关闭等安全措施。